「唯有面對真相,才能真正放下!」
20181128
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兩大法系,普通法系(英語:Common Law;中文翻譯為「普通法」),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。起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。另外一個系為歐陸法系(又稱「大陸法」),大陸法系依據成文法典和法律作為審判的標準。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於6世紀主持編纂的《民法大全》是現代歐陸法系極為重要的來源。大陸法系主要施行的國家為德國,台灣司法體系也屬於大陸法系。近年來兩大法系正在相互影響中,稱為混合法系,如日本法律法系偏向混合法。
陪審團制度屬於英美法系。起源於西元1066年前後,威廉一世登基後為了維護其統治對英國的法律系統進行了改革。威廉一世創立了巡迴的審判制度來加強王權,由國王及其王廷在領地之間巡迴,使用課稅證人來確認其資產,證人多數是鄰居。現代的陪審團,由十二名國民是擔任審判者的角色,在法庭上決定犯罪事實是否成立,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或無罪;或在民事案件決定原告勝訴或敗訴。英美法系的特點就是判例法,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(precedent),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、約定俗成的法律(customary rules)。